1、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4、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5、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6、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