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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可以补办码?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发放《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予以补办;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按违法生育上报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生育证。生育证遗失的,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再婚家庭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办生育证。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