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证明能够通过公安(全员)数据库和WIS 系统获取的信息,当事人可以不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分离的,只需提供其中一处的相关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对因时间久远、多地流动导致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推行特殊情况个人承诺制,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后,予以办理。以虚假承诺骗取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记录,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