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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4]2号)等要求,特定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原则是:
  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前往医院途中急产分娩的新生儿,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脐带、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该机构负责完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信息,并录入“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领证人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为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怀孕和生育的材料;
  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签发机构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按照相关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