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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如何补发或换发?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4]2号)等要求,《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的程序是: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单位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做变更。遇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换发:
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和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换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原《出生医学证明》及副页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不得作为废证处理。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机构负责。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的丢失声明、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