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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签发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4]2号)等要求,《出生医学证明》要严格按照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实事求是签发。
   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