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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应提交什么材料进行审核?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49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和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
(二)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双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三)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反映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
(四)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属于配偶关系,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已有生育子女的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