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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文化厅
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涉外商业性展览的界定。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是指艺术品经营单位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作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不包括艺术品经营企业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的展示活动。不包括国有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教学、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举办的公益性、交流性、研究性等非经营性展览活动。
2.涉外商业展览过程中几个特例:
(1)异地进口美术品集中在一个地区进行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的活动:由展览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展览活动进行审批,其他进口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再分别审批,展览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抄送给进口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备案。申办人持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展览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由展览首站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抄送巡展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海关备案,不再分别审批。涉及到相关展品转关问题,根据《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进口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进口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