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各种育种技术改良并按照选育、引种、驯化程序获得。
(二)在产量、抗性、适应性或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显著优于特定对照种、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繁殖技术成熟,并能够生产出一定数量种子、穗条(种根)或其他繁殖材料。
(四)经过区域试验,确定了适宜种植范围。
(五)已通过国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资质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
(六)品种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