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省级森林公园变更名称(或面积)审批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1、申请文件(原件):由省级森林公园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向其同级或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并加盖森林公园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变更名称(或面积)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变更公园名称(或面积)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公园名称或公园面积(不涉及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被许可人的变动);

(3)是否知悉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2、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3、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依照省级森林公园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公园名称。用以说明变更名称理由的相关材料。

(2)变更公园面积。用以说明变更面积理由的相关材料、权属证明或权威机构勘察资料等。

4、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由申请人所属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厅提交,并加盖公章。书面意见的内容应包括:

(1)拟变更名称(或面积)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变更公园名称(或面积)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公园名称或公园面积;

(3)是否对拟变更名称(或面积)省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或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是否同意该省级森林公园变更名称(或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