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文件(原件):由省级森林公园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向其同级或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并加盖森林公园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改变经营范围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以及拟新增(或调减)区域的位置、面积、森林风景资源现状或土地开发利用现状;
(3)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影响(包括正负面影响);
(4)改变经营范围后省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5)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2、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3、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
(1)改变经营范围需新增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原件),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b)新增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c)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
d)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
e)图纸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
①森林公园与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②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③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2)改变经营范围需调减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a)调减区域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用以说明调减区域必要性的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b)调减区域的影响评估报告(原件),内容包括调减区域造成的动植物资源和景观景物的损失情况,以及对森林公园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完整性和风景资源质量的影响评价,同时附5张以上调减区域的现状照片。
c)图纸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
①森林公园与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②拟调减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③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④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3)改变经营范围需同时新增和调减区域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应按上述要求综合提供。
4、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由申请人所属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厅提交,并加盖公章。书面意见的内容应包括:
(1)拟改变经营范围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影响,以及改变经营范围后省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
(3)是否对拟改变经营范围省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拟改变经营范围省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该省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