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名称(或面积)审批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1、申请文件(原件):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变更名称(或面积)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变更公园名称(或面积)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公园名称或公园面积(不涉及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被许可人的变动);

(3)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2、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3、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公园名称。用以说明变更名称理由的相关材料。

(2)变更公园面积。用以说明变更面积理由的相关材料、权属证明或权威机构勘察资料等。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公章。书面意见的内容应包括:

(1)拟变更名称(或面积)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变更公园名称(或面积)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公园名称或公园面积;

(3)是否对拟变更名称(或面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或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是否同意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名称(或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