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文件(原件):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以及拟新增(或调减)区域的位置、面积、森林风景资源现状或土地开发利用现状;
(3)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影响(包括正负面影响);
(4)改变经营范围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5)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6)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2、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3、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
(1)改变经营范围需新增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原件),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b)新增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c)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
d)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
e)图纸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
①森林公园与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②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③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2)改变经营范围需调减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a)调减区域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用以说明调减区域必要性的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b)调减区域的影响评估报告(原件),内容包括调减区域造成的动植物资源和景观景物的损失情况,以及对森林公园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完整性和风景资源质量的影响评价,同时附5张以上调减区域的现状照片。
c)图纸资料(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
①森林公园与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②拟调减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③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④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3)改变经营范围需同时新增和调减区域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应按上述要求综合提供。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公章。书面意见的内容应包括:
(1)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影响,以及改变经营范围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
(3)是否对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