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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批的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1、申请文件(原件):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理由;

(3)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5)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3、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景区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的法律性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原件。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公章。书面意见的内容应包括:

(1)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是否对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撤销后是否会造成同类森林风景资源的不可替代性损失,以及是否同意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