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1、申请文件(原件):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

(3)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4)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否严格遵守规定;

(6)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2、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

3、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4、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

(3)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具的权利确认证明原件。确认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统一的规划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利。

5、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原件):

(1)纸质。编印成画册,规格不超过625px×750px。封面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照片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等。

(2)电子版。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

6、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原件):VCD或DVD格式,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8分钟。光盘内容以如实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特色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风光为主,并提供森林公园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及数量、重点的风景资源特色等基本信息。配解说并标字幕,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重要的景观景物及动植物应标注名称。

7、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复印件):包括:

(1)经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职责说明。内容包括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职责。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2)森林公园政策文件汇编。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台支持该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以及该森林公园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公章。书面意见的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

(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管理概况;

(3)是否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设立该国家级森林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