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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农业合作社怎么处罚?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