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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