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2.法人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意见、矿泉水、地热需取水许可证;
4.采矿权延续申请书;
5.储量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6.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9.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