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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审批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颁布,1996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颁布)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颁布,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应当避免压覆矿床。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