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社会保险滞纳金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