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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提供);

5.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6.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

7.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8.委托书(用人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明、职工委托单位或个人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证明)。

以上除第1项材料外,其它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