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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 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