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