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