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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