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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对滥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滥建大型露天造像,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乱建之风,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宗教造像,确需建造露天佛像,须由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199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重申了这一原则,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两乱”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大型宗教造像,须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