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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