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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擅自举行宗教活动的,该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擅自举行”,是指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的大型宗教活动,违法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也包括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般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规定了5种处罚的方式:

(1)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3)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由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5)由宗教事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此外,主体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除一般的5种处罚方式外,还可能受到以下处罚:由民政部门责令该宗教团体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