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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情况的,该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即由民政部门撤销宗教团体的登记,由宗教事务部门撤销寺观教堂的登记。同时,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毁损公私财物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