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站点切换
全部
权力事项
服务事项
首页
办事服务
结果公示
办事咨询
监督评议
中介超市
使用帮助
问
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用于该活动的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