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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还包括: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六是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

      此外,宗教教职人员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宗教教职人员在行使法定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是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三是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