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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民委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