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审批权力行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 第六条规定:“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审批条件和标准: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省性宗教团体。
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