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电价,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能耗、物耗、环保、技术装备水平等,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电价政策。根据《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0.05元/千瓦时提高至0.1元/千瓦时,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0.2元/千瓦时提高到0.3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2010年印发的《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指出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2010年6月底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