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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对单位职工家庭用电实行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或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福利政策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违法。《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电力企业属于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节能法律法规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