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合法有效,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信息、电台信息、呼号使用目的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4)申请专用无线电台呼号,应提供设台、频率指配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有效的电台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5)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需提供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件及相关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申请其他电台呼号,需提供相关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
审批证件:无线电呼号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