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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呼号审批应具备什么条件,提供什么材料?审批得到什么证件?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合法有效,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信息、电台信息、呼号使用目的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4)申请专用无线电台呼号,应提供设台、频率指配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有效的电台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5)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需提供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件及相关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申请其他电台呼号,需提供相关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

审批证件:无线电呼号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