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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应具备什么条件,提供什么材料?审批得到什么证件?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审批条件:

(1)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设台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大型无线电台(站)或网络需提交网络设计文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大型固定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须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原件1份,纸质)

(6)广电、民航、铁路等部门使用分配给本系统的频段和频率设台的,需提供有效频率批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

审批证件:《无线电台站准予设置批复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