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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初审应具备什么条件,提供什么材料?审批得到什么证件?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出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的申请。

(2)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的申请函(原件1份,纸质)

(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申请的)(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5)身份证或护照(个人申请的)(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6)进关设备的提货单、运单或合同(提供至少一项)(复印件1份,纸质)

(7)进关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临时进关无需提供)(复印件1份,纸质)

(8)《进口许可证》(临时进口无 需提供)(复印件1份,纸质)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口单位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进口代理商申请的)(复印件1份,纸质)

(10)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进口无线电广播电视或用于航空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复印件1份,纸质)

审批证件:《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加盖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