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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主要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省粮食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鲁粮调字〔2004〕81号):“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