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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流程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省金融办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收到企业变更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正式受理后,经过初审、复审、会审、公示、签发环节,于14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其中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内: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4、作出许可决定的,发放批复文件,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