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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到省金融办备案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省金融办

1、省金融办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

2、省金融办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设立、发行等情况备案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对备案材料完备、审核无异议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金备案文件,并通过省金融办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

3、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①基金备案申请书;

②基金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范基金(企业)组织秩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④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⑤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股东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⑧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⑨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的,应提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⑩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