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2、省金融办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完备、审核无异议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文件,并通过省金融办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对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补充材料,或作出不予登记的意见。
3、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范企业组织秩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④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⑤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⑧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