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省级开发利用及改造人防工程和设施许可,应当向山东省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开发利用及改造申请书;
2)、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提交《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4)、提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5)、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省级机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6)、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