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开发利用及改造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