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察情况向社会公布;指导各地市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2)受理旅游投诉,针对投诉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进行调解,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件做出处理决定;指导各地市做好旅游投诉受处理工作。
(3)发布旅游警示公告,提醒旅游者注意旅游中可能受到侵害的事项。
(4)对县市区等旅游监察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建立旅游诚信系统,对失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