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
(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
(四)跨设区的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