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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鱼礁建造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省海洋与渔业厅

1.人工鱼礁建造区域选划须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山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在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河口、军事禁区、海底线缆管道附近等敏感区,生物资源产卵区,各类保护区核心区,海底淤积严重区不得进行人工鱼礁建造。

2.申请人工鱼礁建造的建设主体,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先进行本底调查,编制项目本底调查报告,并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应包括海区生物状况、水流、海洋地质、礁体类型等内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随同项目申请文件一并提交项目建设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3. 人工鱼礁建造应符合山东省《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DB37/ T2090-2012),礁体设计与建造材料要生态环保,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报废船舶等废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礁体材料。

4.集中连片建设的人工鱼礁区,可根据整体规划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区域内部单个人工鱼礁项目不必重复审核。

5.符合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条件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