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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股权变动需要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省海洋与渔业厅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因企业股权变动需要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原件);

2.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

3.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1)海域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海域使用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原件)。当海域使用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3)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4.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文件。

5.存在出租、抵押情况的,应当提交租赁、抵押协议。

以上材料,除标明必须为原件的,其他可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说明和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