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乙级,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①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②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

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击实)

非破损检测

③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④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