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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应具备四个方面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Ⅰ)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Ⅱ)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Ⅲ)客车数量要求: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有满足条件的从事客运经营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